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3.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相关资料图)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二、找法网提醒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通知书》;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其他步骤。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如下: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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