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84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
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在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前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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